(2017)冀0982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赵雪来、赵青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赵雪来,赵青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009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江涛,男,该社信贷员。被告赵雪来,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赵青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赵雪来、赵青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威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