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志伟与刘英、张海燕、张海朝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朝,刘英,张海燕,张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朝,男,生于1979年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英,女,生于1952年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海燕,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海朝,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7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伟与被执行人刘英、张海燕、张海朝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字第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