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都普瑞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光灿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普瑞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封市光灿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普瑞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光灿塑业有限公司。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光灿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