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洪科、白世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科,白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姜洪科,男,1953年9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白世兵,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洪科与被执行人白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826元,被执行人履行8826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世兵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