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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邱旭亮与刘忠春、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亮,刘忠春,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136号原告:邱旭亮。被告:刘忠春。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国义,该公司经理。原告邱旭亮与被告刘忠春、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邱旭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旭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9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明 生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 何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玉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