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邱旭亮与刘忠春、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亮,刘忠春,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136号原告:邱旭亮。被告:刘忠春。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国义,该公司经理。原告邱旭亮与被告刘忠春、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邱旭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旭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9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明 生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 何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玉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