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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秀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英,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37号申请执行人:丁秀英,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丁秀英与王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颢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