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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照常与李良、李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常,李良,李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025号原告:张照常,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良,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加勤,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被告李良之妻。被告:李堃,又名李常坤,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被告李良之子。原告张照常与被告李良、李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照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照常对被告李良、李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照常负担。审判员  陆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