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照常与李良、李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常,李良,李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025号原告:张照常,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良,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加勤,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被告李良之妻。被告:李堃,又名李常坤,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被告李良之子。原告张照常与被告李良、李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照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照常对被告李良、李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照常负担。审判员 陆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