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连自荐申执刘必胜、徐熙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自荐,刘必胜,徐熙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连自荐,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必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徐熙桂,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连自荐与刘必胜、徐熙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自流民初197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4)自流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刘必胜在自流井区应领取的拆迁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必胜在自流井区应领取的拆迁补助款1000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