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会与被告唐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会,唐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49号原告:杨某会,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满族,出租车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唐某伟,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杨某会与被告唐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会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