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熊志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熊志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主要负责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被告:熊志勇,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熊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龚文斌人民陪审员 石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