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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任军与吝从军、刘芳贤、尚新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吝从军,刘芳贤,尚新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994号原告:任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屯南村*组。被告:吝从军,男,49岁,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前锋村吝家组。被告:刘芳贤,男,194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前锋村吝家组。被告:尚新元,男,46岁,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前锋村*组。。原告任军与被告吝从军、刘芳贤、尚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存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