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邢俊与董国顺、李新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俊,董国顺,李新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719号原告邢俊,女,194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高玉芬,女,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原告的女儿。被告董国顺,男,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新恒,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俊诉被告董国顺、李新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新恒撤诉申请,保留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新恒的起诉。审 判 长 尚华雷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