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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文甫与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甫,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242号原告方文甫,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XX,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方文甫起诉后,经多次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查无此人,后又让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文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景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