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文甫与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甫,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242号原告方文甫,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XX,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方文甫起诉后,经多次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查无此人,后又让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文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景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