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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义珍申请执行孙乾章、孙乾文、孙乾禄、孙乾国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珍,孙乾章,孙乾文,孙乾禄,孙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珍,女,193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金华村。被执行人:孙乾章,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金华村。被执行人:孙乾文,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金华村。被执行人:孙乾禄,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金华村。被执行人:孙乾国,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金华村。本院在执行陈义珍申请执行孙乾章、孙乾文、孙乾禄、孙乾国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乾章、孙乾文、孙乾禄、孙乾国在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雎水支行银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巩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