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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龙文南与常州市涤金丝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文南,常州市涤金丝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文南,女,苗族,1966年3月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涤金丝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湟里村委蒲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雨轩,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文南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涤金丝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龙文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文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文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顾 洋审判员  沈超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