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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尹安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尹安辉,崔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卫计委)。法定代表人刘文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亳州市谯城区卫计委征管办负责人。被执行人尹安辉,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崔娜娜,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谯城区卫计委以被执行人尹安辉、崔娜娜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6〕第041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谯城区卫计委征决〔2016〕第041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尹安辉、崔娜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6〕第041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