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XX,南昌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870号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金工业园创新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胡天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XX,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樟树市。第三人南昌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佳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幸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芬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