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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尚文超与邬剑、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超,邬剑,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文超,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邬剑,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天峻路与经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邬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天峻路与经二路交汇处1-1.法定代表人:邬剑,该公司总经理。尚文超与邬剑、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邬剑、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藏梅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文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文超于2018年8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1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纲审判员 赵文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世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