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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杜龙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杜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彦,系该所所长。被执行人杜龙波,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鑫园小区26号楼1单元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杜龙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连民三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