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全部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