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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伟东与王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东,王海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91号原告熊伟东,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武斌,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王海元,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告熊伟东诉被告王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熊伟东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伟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