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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王建华、蒲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蒲正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189号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湘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玲,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建华。被告:蒲正江。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华、蒲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华、蒲正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华、蒲正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2918.5,诉讼保全费2032.31元,共计4950.81元,由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