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红章诉被告韩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卫生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红章,韩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81行初58号原告:吉红章,男,汉族,1953年4月7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龙门镇三林村三组,系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5304073118。被告:韩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灵芝,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红章诉被告韩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卫生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吉红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红章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红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红章负担。审判长 陈智英审判员 师海云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晋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