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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917元,执行费439元,共计363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9元,于2017年8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之前付给申请执行人范某10000元,2017年10月25日前至少付5000元,余款2018年1月5日前全部付清;2、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按期将款打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卡内:6221881811000226787.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期间自和解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若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