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雷、杨敏与罗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杨敏,罗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29号原告:朱雷,男。原告:杨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幼华、曹玉成,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裕,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明,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雷、杨敏诉被告罗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朱雷、杨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雷、杨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雷、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朱雷、杨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缪 军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