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安江与杨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安江,杨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余安江,男,生于1986年5月12日,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初中文化,住凤岗县。被执行人:杨正强,男,生于1969年10月9日,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安江申请执行杨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正强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安江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正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现申请执行人余安江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27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安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