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861号原告: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湖东片。法定代表人:代亚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团,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同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