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冬与被告邱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冬,邱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84号原告:秦冬,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邱江林,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秦冬与被告邱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秦冬于2017年8月21以与被告邱江林达成和解,且被告邱江林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江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冬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江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秦冬撤回对被告邱江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秦冬负担。审 判 长 潘 航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