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学勇与邓锦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勇,邓锦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135号原告:苏学勇,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奕阳、谢文昌,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邓锦鸿,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苏学勇与被告邓锦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苏学勇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学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苏学勇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