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鸿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鸿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33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国、黎清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鸿才,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鸿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为138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