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546号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刘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国,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06日,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被告杨建国已按约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