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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和生与泸溪县浦市镇中心卫生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和生,泸溪县浦市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475号原告:姚和生,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义,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溪县浦市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家生,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和生与被告泸溪县浦市镇中心卫生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和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和生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和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8.5元,由原告姚和生负担。审 判 员  田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