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琮反诉陈百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琮,陈百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937-2号反诉原告:张琮,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华,系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陈百秋,男,1969年8月27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反诉原告张琮与反诉被告陈百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反诉原告张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张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反诉原告张琮负担。审判员 赵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