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朋与桂成明;彭加权;苏华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执1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周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黄长彪,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桂成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彭加权,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桂成明之妻。被执行人:苏华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周朋与桂成明、彭加权、苏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应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