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津政通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刘文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政通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刘文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34号原告宁津政通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宁津县东环北首路东。负责人:陈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文东,男,成年,汉族,住陵城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地址:济南市章丘明水山泉路8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政通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文东驾驶的鲁N×××××/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