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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怀宏与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怀宏,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怀宏,男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巨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明,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怀宏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刘怀宏。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