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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甲壳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55号中立商住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68762482M。法定代表人:付广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甲壳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郊乡洛河路15号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9126056-4。法定代表人:史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甲壳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上诉状上载明的地址为“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55号中立商住楼六层”。本院以上述地址已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因“原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原因系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其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院开庭传票视为已经送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4元,由福鼎君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庆兴审判员  关 萍审判员  黄澄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