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强华荣与林侃、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华荣,林侃,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65号原告:强华荣,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弘毅,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侃,男,1975年8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林静,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强华荣与被告林侃、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华荣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0元,减半收取16720元,由原告强华荣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