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917号原告: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被告:张素芳。原告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怀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