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国强与张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强,张作辉,马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作辉,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洪波,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426财保86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高国强的担保人曲云霞所有的赤峰市房权证翁��特旗字第**********号房产。现因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高国强的担保人曲云霞所有的赤峰市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