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584号申请执行人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侧内环路北侧鸿隆大厦第8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4081C。法定代理人魏海燕。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泥九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97674。法定代理人曾小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瑞信海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8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09504.31元(人民币,下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58元,案件受理费11715元,执行费10645元,共计人民币835122.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能源酒店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35122.3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远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