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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79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2003年2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女,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殷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