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79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2003年2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女,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殷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