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红箭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红箭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凯博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箭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信。委托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荣。委托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夏科家。原审第三人上海凯博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袁飙。上诉人上海红箭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箭公司)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行初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1年3月3日,红箭公司和上海凯博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博农庄公司)签订《凯博农庄水面及农田等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凯博农庄公司将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凯博休闲农庄的水面以及游泳池、小木屋和部分农田租赁给红箭公司,租赁期限15年。2015年11月6日,青浦区夏阳街道塘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向凯博农庄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凯博农庄公司南庄游泳池边的违章建筑已列入违法用地,要抓紧时间整改落实。2015年11月11日,凯博农庄公司回函给村委会称:2015年11月6日的告知书已收悉,凯博农庄公司承诺在2015年11月16日前将游泳池区域的临时违章建筑移除及硬化土地恢复。2015年11月10日,红箭公司复函凯博农庄公司承诺:2015年11月15日前将游泳池区域的临时违章建筑移除,玻璃大棚内原部分遗留构作物和建筑物,目前正与区和街道相关部门协调、整改处理中,相关整改情况如上所述,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红箭公司全部承担。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夏阳街道办)于2015年11月17日向红箭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要求红箭公司在2015年11月1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并搬离上述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逾期不拆除和搬离物品的,夏阳街道办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因红箭公司到期未自行拆除,夏阳街道办于2015年11月20日组织人员拆除了上述建筑,拆除现场由红箭公司自行清理。红箭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浦区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予以受理,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青浦区政府经审查后认为,夏阳街道办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所搭建建筑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遂于2016年4月5日作出青府复决字(2016)第3号《决定书》,确认夏阳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对于红箭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请求,青浦区政府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红箭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夏阳街道办赔偿红箭公司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暂定);撤销青浦区政府作出的青府复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未支持红箭公司诉请一的行政决定。后在审理中,红箭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要求夏阳街道办赔偿租金损失52.528万元、财产物品损失74.515万元、补充财产损失200.68万元、营业损失223.5万元,上述项目总计551.223万元(具体以评估审计为准)。原审审理中,根据红箭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违视频中涉及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的鉴定意见为:委托鉴定的资产在基准日2015年11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975,410元。红箭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4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之规定,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拆违实施部门,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故夏阳街道办作为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已超越其法定职权,显属违法。红箭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对于红箭公司赔偿请求中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审法院委托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其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和现场检测以其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符合客观情况,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鉴定报告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如涉案建筑物未经有关部门合法审批、拆除现场由原告自行清理等,本案的赔偿金额酌情确定为50万元。红箭公司主张的营业损失、租金损失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涉诉行政复议的职权。青浦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认夏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的结论得当,但青浦区政府对于红箭公司的赔偿请求未予采纳,原审法院予以纠正。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夏阳街道办于2015年11月20日对红箭公司搭建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夏阳街道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箭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判决后,红箭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红箭公司上诉称:在原审中,评估公司对上诉人公司损失财产的评估价975,410元已经是折旧后的价格,而原审法院却还将财产损失定为50万元,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夏阳街道办的通知后,已主动将移动木屋等移走,但包括木屋内所有财产在内均被损毁,该损失应由夏阳街道办承担;在一审时上诉人提出了工资及租金损失的证据,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夏阳街道办辩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录像,明显可以看到上诉人被拆除的房屋内并无任何物品,故其不存在损失。根据上诉人的复函内容也证明即使存在损失,亦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夏阳街道办并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其行为超越其职权范围,属于违法。原审中,经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违视频中涉及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委托鉴定的资产在基准日2015年11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975,410元。原审法院在对鉴定报告结果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涉案建筑物未经有关部门合法审批、拆除现场由红箭公司自行清理等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此所提异议,本院难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存在工资、租金等损失,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青浦区政府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青浦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夏阳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认定违法正确,但未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不当,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红箭警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祁龙杰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