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统平、黄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统平,黄丽珍,杨小红,凌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统平,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黄丽珍,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溪市。被执行人杨小红,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蒙飞波,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凌灿,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统平、黄丽珍与被执行人杨小红、蒙飞波、凌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小红、蒙飞波、凌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统平、黄丽珍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小红、蒙飞波、凌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统平、黄丽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小红、蒙飞波、凌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统平、黄丽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黎庆宏、陈献华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胡光华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