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雨与被执行人周枫、袁晓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雨,周枫,袁晓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林雨,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周枫,女,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袁晓喜,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林雨与被执行人周枫、袁晓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周枫、袁晓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雨借款212700元,并支付利息;周枫、袁晓喜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负担周枫、袁晓喜负担6159元,鉴定费6920元,由周枫、袁晓喜负担一半。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提取周枫在人民医院工资款26000元至六合区人民法院账户,并继续查封周枫工资款每月2000元,之前(2015)六执字第731号查封现解除。2017年8月14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冻结周枫的奖金收入,后申请人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以保障其债权,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