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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增贵、艾况丁等与张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贵,艾况丁,张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469号原告:王增贵,男,1967年出生,住元江县。原告:艾况丁,女,1967年出生,住元江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芳(原告王增贵、艾况丁女儿),1992年出生,住元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辉,男,1978年出生,家住元江县,现住玉溪市。原告王增贵、艾况丁与被告张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贵、艾况丁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贵、艾况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田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