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曾明与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曾明,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李曾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陈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曾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959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46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908号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68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9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