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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万金、卫源成与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金,卫源成,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952号原告:张万金,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卫源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张万金、卫源成与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万金、卫源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金、卫源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金、卫源成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万金、卫源成负担。审判员  周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