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素荣、李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素荣,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审被告:唐军,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上诉人魏素荣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原审被告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魏素荣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魏素荣收到后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素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