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与滕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滕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750号原告: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龙泰新居22号门市。经营者:张光辉,男1967年2月1日生,住吉林市。被告:滕仁伟,男,1961年12月30日生,住磐石市。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与滕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00元,由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负担1,295.00元,退还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1,295.00元。审 判 长  杨本弟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