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与滕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滕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750号原告: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龙泰新居22号门市。经营者:张光辉,男1967年2月1日生,住吉林市。被告:滕仁伟,男,1961年12月30日生,住磐石市。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与滕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00元,由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负担1,295.00元,退还磐石市鲁西化肥经销处1,295.00元。审 判 长 杨本弟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